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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6月)

2023-06-19 22:26:30 来源:证券之星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中国·佛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治理机制,加

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沟通汇报制度

  第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

场检查。

  第四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

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

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

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

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

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

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

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

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

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四至七条关于年度报告审议相关事项的沟通过程、意

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

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出

具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就报告期内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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